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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华宝经销部突击检查

http://www.oriental-cherry.com 公司公告  20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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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华宝经销部突击检查。经查:华宝经销部“梅花”牌F30MO气排钉565箱(每箱30盒)。该包装盒与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山东著名商标“樱花”牌气排钉的外包装盒相近似。库房中剩余的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梅花”牌气排钉462箱,依法采取了扣留。
  上述事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购销“梅花”牌气排钉的帐目及出入库票据、现场照片、商标所有人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销售与知名度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125.45元,上缴财政;
  2、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2874.60元,上缴财政;
  以上罚款合计2000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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