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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樱花五金—宰平—郑兆亮)关于经销合同纠纷案

http://www.oriental-cherry.com 公司公告  2014年3月8日

樱花五金各直销公司、办事处:
  现将上海经销合同纠纷案判决过程公告如下,请各直销公司、办事处引以为戒,认真做好产品销售工作。
  我公司诉宰平、郑兆亮经销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经销合同第五条竞业禁止第2条规定:乙方不论在何时何地不准销售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或其它产品,不准联系与甲方经营无关的业务或销售与甲方生产无关的产品,更不准与他人合伙和入股参与第二、三产业,不准帮助与甲方无关的他人联系业务,否则,如发现查出,由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60万元,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严重者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因必须和甲方产品配套销售的产品,甲方出具书面通知方可销售)。经销合同第一条授权经销区域第2条规定:乙方同意并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甲方以后根据企业发展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甲方已制定和即将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都是此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起同等的法律效力。经销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此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起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3年7月18日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中区商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宰平、郑兆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原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违约金40万元。2、宰平、郑兆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返还原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用3万元。如果被告宰平、郑兆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0元,诉讼保全费3980元,合计14700元,原告负担2970元,被告负担11730元。
  2013年12月3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商终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0元,由上诉人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840元,上诉人宰平、郑兆亮负担107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公司决定:如宰平、郑兆亮违反经销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公司将永远保留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终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的权利和追要供销路樱花五金西厂区宰平的一套房屋差额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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